四、各省(区、市)税务局应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措施,扎实推进,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
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第31次修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样本附件1发票监管章根据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发票监管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3日
政策解释
1.发布这个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特发布本公告。
二、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格式单据上的发票监制章发生了哪些变化?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印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格式文件上的发票监管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管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要进行相应升级。
3.新发票监制章是什么风格?
新推出的发票监制印章为椭圆形,长轴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圈刻一条细线,上圈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国家税务总局”,下圈刻“省(区、市)税务局”等字样,如“江苏省税务局”楷体7斤,印刷色大红色。
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如何使用发票监管章?
在升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之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格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印章。
6.这个公告什么时候生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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