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9月27日电(记者叶)逾期5年多的物业费5万余元,已造成55万余元的“滞纳金”!近日,成都某小区物业公司向拖欠业主发出“高房价”催款函,引起关注。法律专家认为,高额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被拖欠所逼,要协调供求关系,就要明确责、权、利的关系。
根据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给业主的催款函,在其服务的远大临宇城小区,一栋别墅的业主拖欠物业费五年多,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已达55万余元。
小区物业人员解释,根据业主2010年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别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业主别墅面积270多平米,每月物业费810多元。物业服务公司认为,自逾期之日起,有权要求业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表示,物业服务是按照合同执行的。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说的“滞纳金”其实是合同法中所指的违约金。
苟强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肯定是错误的。关于违约金,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不少法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案业主欠物业费本金5万余元,物业公司可能只按实际损失支付数万元违约金。按“每天1%”计算的55万元违约金已经超过本金的10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督浦虎认为,该数额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欠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浦虎表示,今年以来,成都CPPCC对物业服务纠纷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故意逃避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负责,房屋质量有问题,社区公共收入可以抵押房产。解决支付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责权利”,强化供需双方的契约意识。
成都武侯区法院最近审结的一个案件,比较典型。
本案中,原告的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物业服务,要求被告的业主支付所欠的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然而,被告根据协议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被驳回,因为绿化和环境保护存在一些缺陷。
本案中,被告提出了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未能协助被告寻找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方法等各种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此外,被告要求扣除小区广告收入所欠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小区广告等业务收入应由全体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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