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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有四人死亡。纵火案的主犯被处决了

中国新闻网

东莞3月27日电(李迎民安志彪)记者27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于2017年3月24日对东莞市长安区造成4人死亡的主要纵火犯岳洋执行了死刑。

2013年5月下旬,东莞长安镇发生一起纵火案,造成4人死亡,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同案被告人戴顺轩、李丽珍与受害人陈汉全协商,提前收回出租给陈汉全的店铺,但未能达成协议,故发现戴国雄(戴顺轩的侄子)、陈伟光(同案被告人,均被判刑)再次与陈汉全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陈伟光指示周有龙(同案被告,已判刑)以砸等手段强迫陈汉全搬走,并答应给他报酬。在此期间,周有龙向岳洋、罗丽芝、刘崇信、王珂借了一辆车,确定了店铺;岳洋首先将罗丽芝等人发现的钢管开走,并以购买假烟为名,砸碎店内商品,殴打陈汉全。在接下来的一周,尤龙和岳洋聚集了万洪波、宋普伦、桂荣东和万金玉(同案被告,已被判刑)。岳洋提议用汽油砸碎并放火迫使陈汉全就范。周有龙同意了,并把工作分给了岳洋和其他人。

岳洋说,周有龙驾驶的摩托车汽油不够,周有龙立即拿出100元指令岳洋加油,并使用大瓶装矿泉水汽油作案。2013年5月30日下午2点,岳洋打车带着汽油、万红波、宋普伦、桂荣东、万金玉到了婷达百货大楼附近,周有龙开着摩托车到附近路口看风,给了宋普伦等人两根钢管。岳洋看到婷达百货大楼的卷门关着,他把卷门的一角拉起来,倒上汽油,点燃了卷门,导致陈汉全的妻子赵雪艳(受害人,31岁)、儿子陈佳欣(受害人,6岁)、陈嘉俊(受害人,3岁)、兄弟陈(受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洋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产,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纵火罪;岳洋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产,也构成寻衅滋事罪。数罪应依法并罚。在共同故意纵火罪中,岳洋与同案被告人周有龙共同聚众犯罪,共同商讨故意纵火,并购买汽油实施纵火,造成四人死亡。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他们是惯犯,因此应该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被告人岳洋因纵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因寻衅滋事被判入狱三年零六个月,并决定执行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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