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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夜航肇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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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夜航肇东事件与夜航

一审宣判后,肇东检察院提出抗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以王维刚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并进行直播。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强行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李的请求,本案原审被告高世昌与李达成保证,保证其在国外有土地使用证,不能充分证明其非法取得财产的主观故意,并就高世昌已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李违反高世昌土地使用证一事。之后,李主动找了担保人,为高世昌出具了担保书和借据,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为高世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做不到,他会给高世昌20万现金。期满后,李未再为高世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高世昌力劝李在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给他20万元,但不清楚高世昌是以威胁还是威胁的方式要钱。综上所述,原公诉机关指控高世昌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并非不当。

绥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裁决。

2019年5月29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6月11日,高世昌收到裁定。至此,肇东敲诈案以高世昌最终无罪释放而告终。

*最终裁决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的裁决

(2019)黑12罚27号

抗议机关为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高世昌,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汉族,未受教育,无业,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逮捕,2016年11月2日被肇东市公安局执行死刑。2017年4月17日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捕。

新闻夜航肇东事件与夜航

辩护人李嘉瑞,黑龙江柏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世昌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件。2018年11月2日,在判决之初作出(2018)黑1282刑事判决。宣判后,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3月18日,案件公开审理。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婷的庭审现已结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高世昌已申请土地登记,并经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肇东市黎明明镇春光村2组实际用地面积313平方米,批准使用面积25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57平方米,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2009年12月18日,肇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住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12月21日,我在肇东市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14年初,高世昌想将土地集体所有制改为国有土地。他亲自与时任黎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的李某某商量,要求李某某为他办理集体土地登记转为国有土地登记的相关事宜。同时,他承诺用李某某所欠的人民币作为费用。高世昌发现没有完成后,通过电话联系了黑龙江电视台的“新闻夜航”节目组。新闻媒体披露了黎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李某某为高世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事实。2015年7月10日,为防止高世昌继续上报其土地使用相关文件,李某1请高世昌当面讨论。在李阿姨家,李某1给高世昌开出20万元。其中一项债务和担保由李某2和李某3作为担保人签署。20万元是高世昌的妻子刘和李某提出的。同意李某1在一个月内取得高世昌原住宅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如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则不支付高世昌现金20万元。在李某某处理不了之后,高世昌在担保人李某某2、李某某3在场的情况下,再次与李某某当面讨论。高世昌本人表示,李某某将在几天内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贷款,否则李某某将按照担保书和借条所反映的约定内容支付人民币20万元。如果李某某不付款,担保人李某某2和李某某3将支付这笔款项。

肇东市纪检部门接到上级匿名举报称,肇东市黎明明镇土地助理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证件骗取钱财。经调查,2015年10月15日,李某某被移送肇东市公安局。

2016年9月22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高世昌进行侦查监督。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世昌向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并经法院质证:

1.借据复印件证实了李某某为高世昌开具借据的事实以及借据的具体内容。

2.保函复印件确认李某某为高世昌出具借条后出具了保函,并确认了保函的具体内容。

3.无宗地号宗地档案复印件确认申请人为高世昌(高字变更),土地权属为国有宗地档案具体内容。

4.1 .《赵(李)1997)字第01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伪造的土地用户名是高世昌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

5.人口详细资料分别确认了被告人高世昌的刑事责任年龄和户籍基本情况。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009年12月18日)证实,高世昌位于黎明明镇春光村的住宅建设项目于2009年12月18日经肇东村镇建设管理处审核并出具证明。

7.房产证复印件(2011年12月21日)证实,位于明镇三委4组的高世昌与刘合住的住宅,已于2011年12月21日由肇东市房产管理处登记发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015年1月14日)确认,明镇春光村周家壕郭屯高世昌与刘共有的商业服务(二层)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4日经肇东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并出具。

9.房产证复印件(2015年2月9日)证实高世昌与刘共有的商业服务性质为位于明镇第三委员会4组。2015年2月9日,肇东市房产管理处对该房屋进行了登记,并出具了证明。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015年1月14日)确认,明镇春光村周家壕郭屯高世昌、刘共有的商业服务(二层)建设项目由肇东市城乡规划院审核并出具

(1)2016年7月29日,经确认为肇东市明长福村党支部书记,与李1、高世昌有亲属关系;2015年7月10日上午,李、董到家中称,李之前为高世昌办理过假的土地使用证及宗地档案,高世昌发现;李一中让他担保,并尽快将真实的土地使用证重新申请给高世昌。如果他做不到,就给高世昌20万;之后,我到李大妈家,与李1协商,向高世昌出具担保及欠款20万元,由李3签字担保;当时有李某,李某,高世昌。

(2)2017年6月6日,经确认,在李某1的保修期后,李某1找到了他。在黎明明城长富村办公室,高世昌、李某1、李某3人出席。高世昌说,保质期过了。证书尚未完成。高世昌说等证办完了再去贷款。如果不能填证,让李某1给他贷款。高世昌说给他五天。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1)2016年8月31日,确认与李某1、高世昌有亲属关系。2015年7月10日,李某1向与李某2在一起的高世昌出具担保及欠款,双方均为担保人;当天,高世昌给了他一张土地使用证和一张房屋照片,要他交给李。是用透明胶撕粘的,当天就交给了李。

(2)2017年6月6日,经确认,李某1的保修期满后,高世昌找到李某1,然后李某1找到他,李某2。高世昌在黎明明长富村办公室表示,保修期已过。如果发了证,他自己去贷款。如果执照发不出来,李某1就给他贷款。五天之内,他要么申请证书,要么贷款。如果他做不到,他会给他20万元的担保。

(3)2018年6月12日,确认在保证期间,高世昌找过自己和李某某。高世昌说等证发了以后自己贷款。如果不能出具证明,李某会给他贷款。如果做不到,高世昌会把借条上的钱给他。

14.证人董的证言

2016年9月28日,确认与李某1为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李某1的姑姑李某1向高世昌出具了担保和一笔欠款。他和李某1、高世昌出席。李某1、薛某、李某2、李某3的亲属是后来的;担保内容为:李1保证在一个月内申请可借给高世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高世昌的原土地使用证及宗地档案交回李1;欠条内容是李某某欠高世昌20万,担保人李某某3、李某某2也在担保书和欠条上签字。李1不欠高世昌20万,因为高世昌发现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举报李1伪造土地使用证,电视台还曝光微信李1;后来李某某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高世昌几次向李某某要借条里的20万,还向李某某和李某某要钱。

15.证人刘的证言

(1)2016年10月20日,确认与高世昌为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李某某的姑姑李某某出具担保,欠当时在场的高世昌;因为在此之前,高世昌找过李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但李1给了它一个假;后来李某1与李某2、李某3协商,保证一个月内办理完真正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是出具了保证书和借条。此后,高世昌没有在借条上向李索要20万元,也没有威胁李。

(2)2016年5月9日,确认其在肇东市明镇退休的原土地助理由李1接替;2014年3月将所有宗地档案和部分土地图纸移交给黎明明镇李某1号;公安人员出示的高世昌319号包裹文件,在李1退休时交给他;但是,公新闻夜航肇东事件安人员出示的这份没有宗地号的高世昌名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宗地档案并不是由高世昌办理的。

(3)2016年11月14日,确认其已退休的原肇东市明镇土地助理于2013年12月20日退休,接任李1;肇东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无宗地号宗地档案名称为高世昌,档案中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该宗地档案中的字迹由其书写;因为当时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填档案的时候他把土地产权写为国有,就把档案放在办公室,又给高世昌填了一份档案。但肇东市土地管理局登记专用章和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不在档案覆盖范围内。

17.证人朱1的证言(2016年9月28日)证实他在肇东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主要负责房地产登记;李某某曾在电话里告诉他,发现了高世昌的两份地块文件。后来他被媒体采访了,就记住了。

1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1)2016年4月13日,李某某声明与高世昌为好友。2015年6月,高世昌因要求其帮忙将住所的土地性质改为商业服务,诬告其给高世昌假土地使用证,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飞节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期间还扬言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2015年7月10日,给高世昌开具欠款20万元,然后开具保函,说明高世昌要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他办公桌上的集体地块档案是黎明明乡原土地助理交给他的,他没有伪造相关的土地登记证。他担任土地助理前借的人民币元,是高世昌举报他后才还的。

(2)2016年9月13日,李某某表示,公安人员出具的319号宗地档案上的“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和“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并非私刻,宗地档案由原明乡土地助理于洪海移交。2015年7月10日,高世昌出具的保函由担保人李2、李3签字;当天,李某3递给他一张红色的小土地使用证和撕有高世昌名字的房屋照片。

(3)2016年9月13日,李某某表示无法解释高世昌处理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档案的指控,属于诬告。

(4)2016年9月28日,李某1称,2015年7月10日,高世昌出具欠款20万元。当时他老婆董某,高世昌和他老婆李某2,李某3。他的亲戚薛某在场;中间人是高世昌提议,自己找的;不欠高世昌20万;2015年8月10日后,高世昌多次向他索要那20万,并通过中间人李2、李3向他要钱;多次威胁他,说不给20万,就去纪委打官司。

(5)2016年10月24日李1称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报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被高世昌发现;2015年7月10日,高世昌获发欠款20万元,随后获发保函,保证在一个月内办理地方贷款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高世昌多次打电话向他索要那20万元,还通过中间人李二、李三向他要钱;多次威胁他,说不给20万,就去纪委打官司。肇东市纪委2015年11月找的。

(6)2017年6月8日,李某1称,2016年7月10日,高世昌在得知晚间航班消息后前往国土局。为了消除影响,李某2、李某3作为担保人,向高世昌出具了20万元的欠款。按照高世昌的要求,一个月内给了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贷款许可证;快一个月的时候,在黎明明长富村村委会,高世昌说是时候领证了,让他先给十万,再给五天继续,做不到就把十万给他;如果做不到,按保证书给20万。如果不能给这个钱,就让李3和李2付这个钱;高世昌得给他钱申请证,不然就起诉;有一天,他和妻子去高世昌家,说这件事是高世昌录的,然后通过李某3交给一张CD;去国土局询问有关人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表示不符合办理证的条件。

(7)2018年6月12日,李某某称已向被告高世昌支付欠款20万元,被告高世昌向其要钱并威胁不办理许可证,遂前往肇东市纪委自诉。

19.被告高世昌的供述

(1)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高世昌供认,2014年初,其在肇东市明镇三组四委发现李1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李1日表示同意,但提出用原欠款元作为费用,多退少补;当他发现李某1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是假的时,李某1想退回土地使用证。如果他不同意,李某1找李某3,薛某,李某2。李某1出具欠款20万元,李某2、李某3签署保函。然后他们把假的土地使用证给了李某3,现在他们手里有李某1。

(2)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高世昌供认六、七年前曾与太洪海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档案,公安人员呈给他的宗地档案上“高世昌”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也非本人盖章。

(3)2016年10月19日,被告高世昌供认,2015年7月10日,李某1开具欠款20万元,由李某1本人签字,有担保人。李某2人、李某3人签字;当时在场的除了他们两人和担保人外,还有李的妻子董、刘的妻子刘和薛;除了欠款,李某1还为他出具了担保,由双方和担保人签字,李某1承诺为他办理真正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让李1开欠条的想法是他老婆刘提出来的。李1的老婆董问我们写的是5万还是10万。老婆随口说20万,他们就答应了;保证书上写着如果李不能做到,就不能给他20万元。如果给他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他会给阿利债务;结果李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他没有威胁李,如果他不能支付20万元人民币,就在纪律委员会起诉他或诉诸法院。

(4)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世昌供认,李在出具债务及担保后曾与妻子董某到其家中,并告知其少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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