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8年4月28日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新闻
4月27日,省级工商部门向社会公布工商系统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件,旨在震慑制假售假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侵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促使消费者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
假冒“茅台”被查处
2008年1月18日,格尔木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格尔木管道输油办南区查处销售53度五星贵州茅台酒涉嫌侵权案,查获茅台酒168瓶,案件价值13.2万元。经调查,2007年12月12日,有龙超市的客户王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从逃跑的赵手中购买了240瓶53度五星贵州茅台酒。其中72瓶酒因包装破损自用,其余168瓶酒存放在有龙超市仓库出售时被依法收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被查封的白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名优”烟酒其实是水货
2008年11月5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巷17号翟租用的天禄烟酒商行进行了检查,并从其仓库中查获了未售出的假货。全省共查获名酒14瓶,“国窖1573”、“茅台”、“五粮液”等名酒17瓶,“芙蓉王”、“中国”等名烟17支
冰纯“嘉士伯”名不副实
2008年10月8日,据报道,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查处了西宁市城中区宏泽打折音像城涉嫌销售冰纯“嘉士伯”啤酒一案。2008年9月,当事人韩向自称“嘉士伯”品牌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购买了29瓶(696瓶)冰纯“嘉士伯”品牌啤酒,每瓶5.8元。晚会韩在他的歌城以每瓶12元的高价卖出。事发时,在他的歌城发现了696瓶涉嫌侵权的冰纯“嘉士伯”品牌啤酒,注册商标所有人嘉士伯啤酒广东公司。
一批名酒商标被侵权
2008年7月15日,根据相关案件线索,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检查了牟鹏在城东区东书林巷115号1单元101室出租的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仓库。当场查获我省名酒343瓶,“洋河”牌“蓝色经典”60瓶,“洋河”牌“蓝色经典”商标标识730套
我省名酒系列造假
2008年11月2日晚7时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城中区南酉山村1号依法成功捣毁了以陈某为首的我省名酒系列假冒窝点,查获灌装假酒470瓶、商标标识1755套、防伪标识大量、灌装散装酒和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查获运输假冒侵权商品车辆一辆。经相关厂家鉴定,均为侵权产品的假冒标志。
假冒“大宝”被查处
2008年12月19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楚家营365号巷道内的阿清-号卸车和绿箱货车所载的“大宝”牌SOD蜜化妆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所载的“大宝”牌SOD蜜化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康于12月10日以每支90元的价格从河北省任丘市汤村购买了171支“大宝”牌SOD蜜化妆品,通过河北省某货运部门发往西宁销售。当货物
2008年9月27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某药店销售的同仁清肺润肺止嗽丸和同仁临清武林丸时,发现该药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药品。经调查,2008年7月17日,青海某医药连锁公司向自称为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的药品代理人张购买了30盒同仁清肺润肺止咳丸,每盒82.6元,并购买了30盒同仁临清武林丸,每盒97.3元。当事人将上述两种药品的20盒送到各自的西门口药店,其余的送到城东药店,然后分别提价到1110。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认定19箱未售出药品后,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鑫”包装袋是他用的
2008年5月7日,格尔木市工商局查处大坂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钾肥厂货场一方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6月,常以每吨1350元的价格从贾等处购买“蓝田”牌氯化钾52吨、“富”牌氯化钾4吨、“天天”牌氯化钾4吨,共计人民币元,然后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售出。由于运输能力不足,暂时存放在达布森的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钾肥厂货场。由于存放时间较长,部分氯化钾外包装袋破损无法使用,导致氯化钾散落在这个货场。2008年1月,当事人常未经“金鑫”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以每包1.5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160个标有“金鑫”字样的外包装袋。
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被侵犯了
2008年6月,党高租用青海省图书馆一楼大堂,出售背面标有“第29届奥运会”字样的“奥林匹克纪念怀表和奥林匹克双子手表”。与此同时,高在省级媒体上发布了“奥运纪念怀表和奥运双子座表”的广告,标题为“你为什么急着买08金纪念怀表,为什么第一块奥运金钻情侣表在中国诞生”等。广告中称该商品为“北京2008奥运会绝版黄金纪念怀表,奥运年佩戴奥运金钻表”等虚假内容,在等待出售机会时被依法查封。经调查,高一行出售的奥运纪念品未经奥组委授权。
高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因非法使用奥运标志销售商品,没收“2008金钻双表”3盒,“火炬传递翡翠金钻收藏怀表”1盒,并处以人民币行政处罚。
查处假冒“正兴”汽车辐条
2008年9月30日,当事人沈与一名不知名业务员口头约定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720条“正兴”汽车辐条。2008年10月2日,业务员向当事人销售“正兴”汽车辐条720根,共付款7.2万元。由于市场价格的调整,截至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已经以每件90元的价格售出155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未售出的565根“正兴”牌汽车辐条被“正兴”商标注册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沈的销售行为违反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可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工商部门处以没收侵犯“正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65条汽车辐条的行政处罚,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记者评论: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假冒注册商标的做法牟取暴利,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目前,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造假者利用畅销、价格较高的驰名、著名商标产品的特点,非法获取高额利润。目前犯罪分子已经从过去的“简单模仿”发展到“仿真”,其打假技术不断翻新,仿真程度很高,几乎达到打假的水平,加工地点非常隐蔽,形成了生产、供应、销售一条龙的生产销售网络。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了执法部门打假的难度。(作者:张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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