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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用词不当也会侵权】 近3年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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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用词不当也会侵权】 近3年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现象】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语言过于随意,即使直言不讳,也可能给被报道者带来伤害,给媒体本身带来麻烦。[案例]陈诉《科学时报》上世纪末,发生了“石丰寿速度算法”发明权归属纠纷。史凤寿与陈发生纠纷一案,陈被控侵犯发明权。一些科学家就此事写了联名信,呼吁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随后,史凤寿与陈达成和解,法院未判定陈是否侵权。七年后,《科学时报》的一篇文章又翻出了这个老故事。记者援引联名信的内容称,陈窃取了史凤寿速度算法的发明,并使用了“串通”、“挪用”、“盗窃”、“诈骗”、“明目张胆”、“欺骗”等字眼。随后《科学时报》发表了两篇文章,第一篇批评史凤寿拥有别人的发明,第二篇是陈的一封信,说速度算法不是史凤寿的成就。

谁拥有发明权,应该是学术界争论的正常话题。但陈将《科学时报》推上被告席,二审法院认为《科学时报》“发表文章未引用引文、未指出出处,使用串通、侵占、诈骗、公然欺骗等贬损甚至侮辱文字。在文章中,造成了误解,降低了社会对陈的评价”。

[案例分析]

既然是学术辩论,难免会有批评意见、严厉批评、激烈言辞,必然会影响到特定人群的内心感受和外在评价。那么,激烈的批评离侵权还有多远?

判断言论是否侵权,第一步是区分其表达的是事实还是观点。因为事实有真有假,但观点没有对错,观点不能像事实一样被证明或证伪,只要没有侮辱,他们就享有更大的自由。媒体上比较容易区分纯事实报道和纯观点报道,但往往很难区分叙事报道和讨论报道。比如在这种情况下,“偷”、“骗”、“骗”等判断性词语,无论是事实的陈述还是观点的表达,都很难说。如果是事实,那么媒体有义务核实文章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但是,陈盗用了史凤寿的成果,或者史凤寿盗用了陈的成果。即使是司法机关和学术界也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记者也无法知道“挪用公款”事件是否属实。媒体能做的就是客观报道,展现争议双方的意见分歧。其实《科学时报》的后续报道也是这么做的。

而如果这些话表达的是观点,那么就要看是激烈公正的评论还是侮辱人了。公正评论的第一个条件是基于某些事实。诉讼《科学时报》涉及的文章来自中国发明协会在一次座谈会上提供的材料。一般来说,这样的权威材料一般人都会相信,所以在相信陈抄袭事实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和批评并不为过。

法官认为这些话是“贬义的,甚至是侮辱性的”。但笔者认为“贬义”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贬义词语代表一定的立场、情绪和观点,不一定等同于侵权。即使是非常尖锐的贬义词,我们也需要衡量它是否能被普通人接受,是否是普通人基于具体事实普遍产生的合理反应,从而进一步知道它是过度的意见表达还是侮辱。

应该说,普通人的标准就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过激言论和侮辱之间的距离。按常理,中国发明协会在座谈会上提供的科学家联名信是有一定可信度的。因此,基于陈在联名信中窃取他人发明的依据,普通人对其进行负面评价是合理的。使用“串通”、“盗窃”、“欺诈欺骗”、“明目张胆”、“欺骗”等贬义词,也应在普通人认可的范围内,因此无法判断文章中恶意攻击的主观意图。侮辱最重要的特征是主观恶意。显然,这种没有主观恶意、基于可信事实的评价不应该等同于侮辱。但法官判定这些话是侮辱,这很可惜。

除了基于一定的事实和没有恶意,公正评论的标准还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正立场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发明权归属问题,与学风和社会风气有关,涉及公共利益。另外《科学时报》的连续举报给了双方发言的机会。其实媒体的立场是不偏不倚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学术纠纷,尤其是学术批评,往往成为不同意见上法庭的原因。“纳西古乐案”、“斋戒秀案”、“《马桥词典》抄袭案”、“《好汉歌》案”等一系列名誉纠纷案件,成为在学术界掀起波澜的一块块石头。这种学术批评引发的诉讼,应该对表达者和司法机关都有所启发。解说员要尽量区分事实和观点,可以言辞抨击,但不要人身攻击。法院应对学术争议给予适当的宽容,尊重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于尚未定论的争议,不宜下强结论,也不宜简单判定侵权,因为有些词语含有“贬义”。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作者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学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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