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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3人获刑 首犯获刑7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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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3人获刑 首犯获刑7年7个月

(记者胡艺通讯员邹海山)7月31日下午3时许,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某、邹某、颜某某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8个月。被告人陈某违法犯罪所得4.19万元,被依法没收。

经审理查明,肖某某、苏某某、宁某某、王某某四名被害人向被告陈某借款,均约定高利率。他们未能在截止日期后结清利息并偿还本金。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陈某索要高利贷债务。他多次与李某某、邹某某、严某某等人联手,将4名受害人强行带到西乡林晖宾馆和汉中恒荣宾馆。茶馆、麻将室、陈某之家、邹某之家等。限制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对受害者实施了体罚,手段包括顶级矿泉水瓶、冷热水澡、冷空调等。用垒球棒、橡皮棒、眼镜、砍刀等打受害者的脸。强行还款,受害者肖某某、宁某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在受害人再次打欠条、偿还欠款或家属承诺还款后,被告陈某释放了受害人。四名受害者的最短拘留时间超过24小时,最长拘留时间超过120小时。

被告人陈某聚众他人非法限制多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多日,以索取高利贷债务,并指使他人殴打、侮辱被害人。被告人邹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向被告人陈某索要高利贷时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仍殴打被害人。三名被告人的所有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多次聚众将李某某等人及本案被告人邹某、严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以索取高利贷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人民群众,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视为恶势力犯罪。最后,根据三名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迅速审理和判决此案,是西乡县人民法院在专项除恶斗争中取得的又一成功,也是对恶势力犯罪分子的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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