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点成金-最美分享吧

登录

以案说法:解析温州十大热议事件之徐某某等诉鹿城区政府征收补偿案

admin 举报

以案说法:解析温州十大热议事件之徐某某等诉鹿城区政府征收补偿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责令重新评估。上诉人同意的,可以根据上诉人选择的评估时间重新评估。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上层政党可以继续谈判。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重新评估。临时安置费的初步计算,鹿城区政府应根据被征收房屋不能使用的实际时间合理确定安置费。一审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理由不当,部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采纳。

判断结果:

1.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浙03银初字第139号行政判决。

2.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赔偿决定。

3.责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本判决后90日内继续寻找徐

协商不成的,应当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万点律师分析:长期以来,区政府征收的具体实施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所以鹿城区人民政府很少被认定为合格被告,管辖级别难以达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次区政府以433.36万的方式被省高院击败,引起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关注。但本案的焦点并不是输赢,而是浙江省裁判规则的澄清。为澄清征收补偿实践中的一些难点,本案裁判要点如下

突出1:房价上涨时,房屋征收评估的市场价格节点要进行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本案中,虽然2012年做出了征收决定公告,但被上诉人2018年才做出补偿决定,近六年房价变化较大。目前的房价高于宣布征收决定时的价格。而且,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19条规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应当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类似市场价格。但立法者在立法中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状况和征收的实际情况,也规定了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只是征收决定公告时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不应低于此时的标准,而不是以此点为最高点或确定值。

本案一审法院只是机械的准据法,认为2012年作出的征收补偿公告应以2012年房价为标准是完全错误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明确在本案中征收补偿应以被征收人受益为原则。因政府原因长期未实施征收补偿,且征收决定作出后房价发生变化的,以作出征收决定当日的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会侵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亮点二:搬迁过渡费从被征收房屋因征收而无法正常使用时开始补偿。

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搬迁过渡费是从被征收房屋交付拆迁之时起计算的,但也存在被征收房屋因征收而无法长期使用,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从被征收房屋交付拆迁之日起计算补偿金额的,不在此限

被征收房屋因政府征收而无法长期使用,且补偿安置不落实,必然给被征收人造成经济损失。这是政府征收造成的客观损失,应该属于赔偿范围。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如果赔偿方式为货币赔偿,则鹿城区政府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以案说法:解析温州十大热议事件之徐某某等诉鹿城区政府征收补偿案

相关阅读

  • 温州改革开放40年十大突破性事件
  • 2014温州十大新闻事件
  • 2014温州十大新闻事件
  • 温州改革开放40年十大突破性事件
  • 以案说法:解析温州十大热议事件之徐某某等诉鹿城区政府征收补偿案
  • 标签: #2014温州十大新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