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各自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由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未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一定知道,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1 .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案件
2006年,何某和范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前两年,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夏天,范去了广东深圳工作,一年只回家一次。范发现何家中有第三者插足后,要求离婚。尽管何苦苦哀求,范还是坚持离婚。经范与何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同意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归范所有。他拒绝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范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根据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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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和效力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和效力本文介绍了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五个好处、夫妻财产协议的三个无效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效力的三个限制。至于夫妻财产协议,怎么签比较好才能有法律效力。具体最高法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最新动态可参考以下:推荐阅读:婚前财产公证收费标准1。夫妻财产协议的五大好处(1)体现夫妻双方的关爱毫无疑问,夫妻财产协议最能有效地承载婚前誓言。如何保持一方对另一方的照顾承诺,以及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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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财产协议有效吗
核心内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未公示,不能假设第三人一定知道,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华律王婚姻法》下一节详细介绍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认识。法律建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有什么影响?律师回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各自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的协议。因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未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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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有效
核心内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未公示,不能假设第三人一定知道,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华律王婚姻法》下一节详细介绍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认识。法律建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有什么影响?律师回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各自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的协议。因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未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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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法官解读
诉讼技巧:
夫妻财产协议相关案件的诉讼策略选择
持有夫妻财产分配协议的一方通常会及时提交协议并要求履行协议。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如下:1。字不是我签的;2.家庭和睦的标志;3.对方在威胁或欺诈下被迫签字,协议不真实的;4.处分外人财产的协议;5.本协议的目的或前提是协议离婚。
对于1、当事人一般愿意申请笔迹鉴定,申请一般包括“四套”:(1)签名是否本人签名;(二)协议成立的时间;(3)协议和签字是否在同一天完成;(4)协议是否有事后补充的内容(即协议是否写一次)。就上海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基本上只能对第(1)项进行鉴定,并不是所有的都能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这就要求当事人将相关内容写成对比样本或在鉴定机构提供确切的其他对比样本。就鉴定结论而言,可能存在鉴定机构“无法判断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的可能性。对第(2)、(3)和(4)项的评估极其困难,有些要求非常严格的先决条件。对于第(2)项,评估机构一般会出具“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评估”的批复;在第(3)、(4)项中,如果书写协议内容和签字的笔相同,或者补充相关内容的时间间隔不长,也是“不具备鉴定资格”。由于技术有限,这可能会给一方“修改”协议的机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协议要一式多份或者尽量不留空白(或者在协议末尾写“以下空白”)。
对于2,提出这个理由的人一般不持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个说法。当然,事实可能是“为了家庭和睦”,但另一方面,即使是为了“家庭和睦”而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也是有效的,因为动机并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所以说这个理由等于没说,只是心理安慰。
对于3,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比如有报警记录,警方已经认定相关事实;许多公正无私的证人在场,亲眼目睹;非常直接客观的影音资料),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当事人确实报警了,但警方只记录了警方的诉求和理由,并没有查清事实(往往报警回执上显示“上述内容未经核实”),因为这毕竟是民事纠纷,涉及家庭生活。
对于4来说,这个抗辩是最有杀伤力的,尤其是婚后房产是从拆迁中获得的,涉及到其他的拆迁人。由于家庭内部没有财产分析,财产权可能包括其他移民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其他拆迁人再次提起诉讼,确认他们是否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或者分割拆迁利益。本案将暂停审理,根据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判决。或者相关证据已经明确表明该协议侵犯了外人的权益,法院直接确认该协议在本案中无效,从而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5,如上所述,不再赘述。
法律链接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即夫妻双方)和第十八条(即夫妻双方)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与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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