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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百科 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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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四方食事,不过一碗人间烟火。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历史百科 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

“南”是指发展中国家,“北”指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南半球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在北半球,人们称发展中国家为“南方”,发达国家为“北方”。“南南合作”是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而“南北对话”就是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谈判。两者的着眼点都是要改变现存的不合理、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联合斗争初具规模

战后,第三世界国家虽然相继取得政治独立,但在经济上仍没有完全独立,处于依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地位。发达国家基本上垄断和操纵国际经济命脉,它们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继续保持着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严重依靠对外贸易来运转。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不论是出口还是进口,至今都有2/3左右是同发达国家进行的,而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中,4/5左右是初级产品,在发达国家的进口中,又是4/5左右为工业制成品。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没有摆脱为发达国家生产经济作物的轨道等原因,它们大量进口粮食,这些粮食的2/3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主要就是用自己的矿产品和经济作物,向发达国家换取制成品和粮食。在世界市场上,国际垄断组织占居支配地位,对商品价格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它们以高价向发展中国家出售工业制成品和粮食,同时又压价购买经济作物和矿产品,通过不等价交换剥削发展中国家。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估计,1972年同50年代中期相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比价平均下降10%,如果把石油除外,平均下降18%,由此蒙受的损失,比同一时期接受的外国提供的援助还多100亿美元。

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使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为自己的经济发展积累必要的资金,它们往往需要外来资金来补充。但是,外来的私人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贷款乃至官方援助,主要都操纵在发达国家手里。在国际金融这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发达国家的垄断地位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美国实际上拥有某种程度的货币发行权。发展中国家即使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样的官方多边金融机构,也没有多少发言权。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所需外来资金的供应,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争取巨额的利润和利息。

发达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大部分用于采掘工业和经济作物的生产,以保证发达国家所需原料的供应,同时,也开办了一定数量的制造业,但其中有些是为了把劳力和原材料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有些实际上是跨国公司分设在第三世界各地的装配车间或中间产品生产车间。国际垄断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往往比它们在国内办企业获得1倍以上的利润率。

发达国家还大量地输出借贷资本。在这些贷款中,条件相对优惠的官方发展贷款所占比重却在减少,偿还期短、利息率高的商业性贷款的比重却在增加,这就大大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发展中国家所欠债务,1970年为700亿美元,1980年为6500亿美元,1988年为12000亿美元,其中60%左右是商业性贷款。发展中国家每年还本付息费用从70年代初约100亿美元增加到近年的1000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还不起外债,1982年以来发生第三世界债务危机。许多债务国为了应付清偿危机,不得不接受债权者的要求,调整乃至改变自己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这是发达国家依靠它们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垄断地位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又一例证。

发展中国家要搞工业化还需要外来的技术,技术也主要由发达国家垄断着。大部分的专利权和最新技术都是跨国公司的财产。世界的技术转让,80%是由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供应的。这些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往往施加歧视性的限制,借此推行不平等的国际分工。许多产油的发展中国家尽管收回了资源开采权,并拥有雄厚的资金,但由于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垄断等条件进行阻挠,使这些国家未能建成完整的石油工业体系,仍主要继续向发达国家出售石油。有些技术是发达国家同意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可是价格又不公平合理,因此,发展中国家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来购买技术。1968年,墨西哥支付的专利使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相当于它当年出口收入的16%。

有了资金和必要技术之后,发展中国家办起了一些加工制造业,其部分或大部分产品要销往西方世界。但在这一方面却又遇到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形形色色的保护主义的障碍。据估计,目前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超过900种,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和一些组装的机电产品。此外,由跨国公司组成的国际卡特尔还加紧推行“限制性商业惯例”,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进入世界市场。

总之,战后以来,以发达国家居于垄断地位为特征的南北经济关系的老格局,并没有被打破。它对于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独

面对着严酷的现实,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不破除,他们就不能在经济上独立,而在政治上的独立也难以巩固。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在60年代就为此而开始了联合斗争。这主要表现在组织了一些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以及诞生了“七十七国集团”等。

1960年9月10日至14日,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石油生产国会议,决定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欧佩克),以协调成员国的石油政策,采取集体的态度和行动,同外国垄断资本进行谈判和斗争,以维护民族经济利益。随后加入的有阿尔及利亚、厄瓜多尔、加蓬、印度尼西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共有13个成员国。

1962年2月,世界可可生产国巴西、喀麦隆、加纳、科特迪瓦和尼日利亚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签订一项可可协定。同年5月10日,上述 5国根据这项协定在瑞士的蒙特勒决定成立可可生产者联盟。以后多哥和加蓬也参加联盟,共7国。

1967年6月,世界主要铜出口国智利、秘鲁、赞比亚和扎伊尔在赞比亚首都卢萨卡举行铜矿出口国会议,订立协定,决定建立铜出口国政府联合委员会。1968年5月,协定在巴黎签字,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来印度尼西亚、南斯拉夫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也参加进来。总部设在巴黎。委员会的目的是协调增加铜出口的收入措施,协调会员国有关铜的生产和市场问题的决定和政策,增加铜生产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

此外,60年代成立的原料输出国组织还有非洲国家咖啡组织(1960年12月成立)、拉美国家石油互助协会(1962年5月成立)、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1968年1月成立,成立国有10个:科威特、条件好比亚、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卡塔尔、叙利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亚洲椰子共同体(1969年成立)。这些第三世界原料输出国组织的主要目标是,夺回自然资源主权,独立自由地掌握本国资源,发展民族经济,许多原料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采取废除租让和“永久开采权”、参与外国公司的股权以致收归国有等措施,收回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资源,逐步把原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夺回制订原料出口价格的自主权,争取原料产品的平等贸易。为了争取原料的有利价格,维护经济权益,有的组织增加对跨国公司的出口附加税;有的组织建立了缓冲存货;有的实行出口限额,有的采取削减生产和出口定额等办法,同西方垄断集团进行斗争。

当时最引人注目的第三世界联合组织是七十七国集团。在1963年第十八届联合国大会讨论召开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联合国贸易会议)问题时,75个发展中国家一起提出了一个联合宣言,由此形成75国集团。其次,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会议上,七十五国集团增加为77个国家和地区,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在宣言中,发展中国家公正地把“它们自己的团结一致”作为这次会议的突出特征,并表示“坚信在未来的年代里,绝对有必要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这种团结一致”。从此,它们就被称为七十七国集团。随着第三世界的发展壮大和在经济领域中的斗争的深入开展,七十七国集团日益扩大,成员国不断增加,到80年代初已有120多个成员国。但七十七国集团这个名称一直沿用下来。七十七国集团成了第三世界表达和联合它们集体经济利益的主要组织,并且成为同发达国家谈判的代表。自1964年起,该集团在所有的重要国际经济活动中代表了第三世界。这些活动有:联合国贸易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大会、关于发展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的会议,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的各种讨论会议。七十七国集团成立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原料贸易领域中反控制、反剥削、维护本国经济权益的斗争逐步展开。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

但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能够联合起来,并且能够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纲领和具体内容,却是70年代的事,而且是以1973年10月中东石油危机为转折点的。在1973年十月战争中,阿拉伯产油国拿起石油武器,采取了减产、禁运等措施,不仅狠狠地打击了犹太复国主义及其支持者,还成功地把外资石油公司国有化或增加本国控股权,并夺回石油价格的决定权和把油价提高了3倍多。在石油斗争胜利的鼓舞下,第三世界国家进一步联合起来,为国际经济秩序的破旧立新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努力的主要方面是,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提到重要的议程上来,并为此展开了联合斗争。在发展中国家倡议和催促下召开了一系列以讨论变革国际经济秩序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进行南北对话。

1974年4月10日至29日,在美国纽约召开了专门讨论原料和发展问题的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参加会议的有6位国家和政府首脑,两位副总理,49位外长和其他各部部长。当时的中国副总理邓小平出席会议。会上通过《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对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结构性改革,主要包括:”

(1) 改变世界经济中的生产、消费和贸易格局,改变发展中国家同发达路家在不平等基础上形成的旧的国际分工,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分工;

(2) 保证发展中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能对其资源的开发实行有效的控制,能根据主权原则限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

(3) 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无权地位,为此就必须改革现有的一些国际经济机构的体制和规章,使发展中国家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决策过程。

六届特别联大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斗争来说,是重要的里程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从此进入有纲领、有计划的新阶段。

六届特别联大以后,发展中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同发达国家进行“南北对话”。

第一次南北对话是1975年12月召开的巴黎国际经济合作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并不很顺利。1974年10月24日,法国总统德斯坦建议召开一次“研究同国际关系的很多方面联系在一起的能源问题”的国际会议。经过一系列磋商,筹备会议于1975年4月在巴黎举行,会上,在确定国际会议的议程上,发展中国家同美国之间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代表主张在未来的正式会议上,除了讨论能源问题以外,还必须讨论原料和发展问题,但美国代表却坚持只讨论能源问题,因此筹备会议没有达成协议而结束。会后,经过多方协商,法国政府在9月建议再次召开筹备会议。并于10月13日至16日在巴黎举行。筹备会议决定12月16日开始在巴黎举行部长级正式会议,定名为“国际经济合作会议”,并决定正式会议讨论能源、原料、发展和金融问题。

1975年12月16日至19日,国际经济合作会议在巴黎举行了部长级会议。与会的有以下27个成员国的代表: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巴西、喀麦隆、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沙特阿拉馅、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扎伊尔、赞比亚、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日本、西班牙、瑞典、瑞士和美国。

会议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都强调要建立新的、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南斯拉夫联邦执委会副主席兼外长米洛什·米尼奇说:“事实表明,现存的世界经济秩序越来越频繁地和越来越强烈地产生着动荡、比例失调、停滞以至下降,这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在平等基础上各国间的合作”。一些发达国家代表在会上表达了它们同发展中国家发展“对话”的愿望。共同体代表、意大利外长鲁奠尔说:“共同体准备参加对话所包括的各方面的问题的讨论,并在平等的基础上讨论各种问题。”

会议成立了四个委员会(能源、原料、发展和金融问题)。但关于会议建立的能源、原料、发展和金融四个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问题,与会者产生了分歧。经过激烈争论后,19日凌晨达成协议:会议决定这次会议的两位主席(委内瑞拉和加拿大)同每个委员会的两主席(由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各推定一名主席),于1976年1月26日再开一次会,具体确定各委员会的工作纲要。这4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中有10个发展中国家和5个发达国家)于1976年2月11日开始工作。

然而,由于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采取拖延政策,谈判未取得大的进展。

为了推动南北谈判的进展,发展中国家提出,在联合国范围内发动一轮新的全球性国际谈判,把原料、贸易、发展、能源和货币金融5大领域的问题联系起来讨论。三十四届联大就此通过了决议。但由于某些主要发达国家的阻挠,1980年的十一届特别联大和三十五届联大都未能就全球谈判的议程和程序达成协议。鉴于全球谈判有“胎死腹中”的危险,墨西哥和奥地利倡议召开由22国首脑参加的关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会议(即“坎昆会议”),以促进全球谈判。

1981年10月22日,来自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他们的代表,在墨西哥的坎昆城举行“南北对话”首脑会议。出席会议的国家是。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巴西、中国、圭亚那、印度、科特迪瓦、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坦桑尼亚、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奥地利、加拿大、一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瑞典、英国和美国。

与会各方以“建设性和积极的精神”就南北关系有关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并一致同意举行讨论南北关系的全球性谈判。会议东道主波蒂略总统在闭幕词中强调,改善南北关系是与会者需要共同努力来实现的共同目标。中国总理赵紫阳在发言中指出,当今世界有两大问题,一个是维护和平,一个是促进发展,改善南北关系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到维护和平与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对于这一点,不少国家领导人有着共同的认识。

在坎昆会议中,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在粮食、能源、贸易、金融等领域中面临的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与会各方也以认真和积极的态度进行了讨论。两天的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分歧意见。美国在全球谈判的筹备程序上的意见与其他国家不同而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迫切问题,美国则片面强调自由经济、市场力量、私人投资,坚持不能对现有国际经济机构进行改革。美国的这种主张,理所当然受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批评。

经过多次努力,南北对话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976年5月第四届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旨在稳定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价格,增加出口收入的《商品综合方案》的决定。1980年.6月就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达成了协议。根据《商品综合方案》的要求而签订的国际天然胶协定也予1980年10月生效。此外还达成了一些对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贸易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协议。如保护发展中国家海运利益的《班轮公会守则》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和规则》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被迫同意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的原则。

在货币金融领域里,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更多发展资金和提高参与决策权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会议达成的协议,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在该基金组织中的份额和投票权。此外还先后设立了石油贷款、信托基金贷款等新项目,并放宽了普通贷款条件和出口收入被动补偿贷款的额度。在农业领域,建立了10亿美元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生产。在科技方面,1979年就建立一项2.5亿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科学与技术基金达成了协议。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某些国际经济组织中,打破了现有国际金融机构按出资多少确定表决权的老框框,开始出现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某种平等地位的情况。例如商品共同基金理事会的表决权是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占50%的原则分配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中,发达国家、欧佩克和接受基金贷款的发展中国家,各有1/3的表决权。

在第三世界债务问题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债权国同意减免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债务。在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上,美国提出“贝克计划”,第一次承认通过经济增长而不是紧缩来促使偿债。在1988年发达国家七国首脑会议上,一致同意部分减免最穷国的官方债务。在近几年的联大、贸发会议等国际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今后如何处理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拟定了有关若干办法和寻找新途径,如通过债务转换投资股权等方法以减少私人商业银行债务。

此外,为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1981年9月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在巴黎召开。会议通过了《20世纪8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新的实质性行动纲领》。在提供官方发展援助方面,欧洲共同体10国同意在今后数年内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15%援助最不发达国家,日本等国表示要把它们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翻一番。1986年5月在非洲经济形势特别联大上,南北双方对非洲严峻的经济形势表示极大的关注,并在帮助非洲国家战胜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发展,以及为撒哈拉以南国家提供发展援助、减免债务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

但是,这些成果同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南北对话成果有限,国际经济关系的旧格局没有根本的改观。而且,南北在5大领域的谈判中还有较大的分歧。

在能源问题上:七十七国集团要求提高和保护发展中国家能源出口的单位价值购买力,而发达国家则要欧佩克国家保证能源的供应和稳定石油价格,并要求它们与发达国家一起承担援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在原料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继续要求稳定出口收入,尽快实现共同基金协定,从速缔结单项商品协定,另方面则要求更多参与原料加工、运销,设法增加原料出口收入。发达国家仍然坚持采用原料出口收入稳定安排和出口收入下降弥补性信贷;对共同基金虽已捐款,但不抱希望,对由西方政府出面干预,让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出让初级产品加工、运销业务,则坚决拒绝。

在贸易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清除针对它们的保护主义,特别是“自愿限制出口”等措施,以便让它们的制成品能更加自由地进入西方市场,它们还要求扩大和延长“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虽同意限制保护主义,但认为这涉及工业调整,不可能很快解决,对“普惠制”,仅同意延长而坚持这只能是临时性的、单方面的安排。在发展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希望规定经济增长,工农业生产,以及发达国家资金转移的指标;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两套行为准则;并且要求发达国家具体提出工业调整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某些工业部门的计划。发达国家则认为在发展问题上必须区分需要和可能;不愿意就经济增长和官方援助指标承担义务;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实行外资国有化时进行赔偿,在谋求技术时尊重知识产权原则;并且明确表示西方政府无法直接干预工业结构改革,这只能依靠市场力量和经济演进的作用。发达国家力图维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一般都反对国际经济体系的结构性改革,在南北谈判中拒绝作出重大的、实际性的让步。当然,发达国家也有差别。北欧、加、澳、新,由于本国的经济地位,或受社会民主党的影响,态度比较开明;西欧大陆和日本严重依赖发展中国家,亟需与第三世界扩大经济联系,立场也较松动。勃兰特委员会(即西德前总理维利·勃兰特主持的、包括瑞典前总理奥洛夫·帕尔梅、英国前首相爱德华·希思等著名人士共18人组成的“国际发展问题独立委员会”)对南北谈判持积极态度。该委员会1980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北方与南方:争取生存的纲领》,承认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合理性,主张南北进行对话,对旧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经济体制逐渐作些改革,谋求南北双方共同繁荣。1983年2月,勃兰特委员会又发表了一份题为《共同的危机:南北合作争取世界经济回升》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正确指出改善南北经济关系对扭转当前世界危机所具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再次呼吁恢复南北对话。备忘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就如何侧重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和建议。它建议,设法重新恢复对现行银行金融制度的信心,避免世界贸易中心保护主义,重新谋求经济增长,帮助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和能源两个方面获得的更大程度的自给,以及改进南北对话的办法和加快其进程。

在南北对话中,态度最僵硬的是美国。由于它在旧秩序中处于首要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能源、原料的依赖又较其他发达国家为少,因而成为“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最坚决的保卫者”。特别是里根上台后,竭力宣扬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可以自豪”的,没有改革的必要,宣称第三世界改革旧经济秩序的合理要求是“不现实的”,它还大肆推崇“市场力量”和“私有化”,要发展中国家“清理内务”,改善国内环境。在全球谈判问题上,美国一直坚持发达国家所控制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专门机构在谈判中应拥有最后决定权。

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顽固立场,给南北关系改善带来很多困难,全球谈判迄今无法进行,使南北对话陷于长时期的僵局。

南南合作的发展

南北谈判的艰难进程使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谈判一般只是承认已经改变了的现实,却很少能改变现实。南方最终能从北方取得多少让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南方的“讨价还价力量”。南南合作的加强,恰恰可以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优势,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南北对话中的谈判地位,而且本身就在促使现存的国际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南南合作”这个概念使用要比“国际经济联合”使用晚些,前者在1970年的联合国文件中开始出现。在1970—1976年间,南南合作的雏形初步形成,有了行动纲领,明确了发展方向,开始实行贸易、工业、金融和货币合作及区域内广泛经济联合(或称区域一体化)。1976年以后,发展中国家还在科技、教育、培训和其他领域进行技术合作和信息合作。同时,举行了一系列部门会议,其中大部分讨论有关区域贸易,国家间贸易和金融合作等问题,以促进区域、半区域和跨区域的经济联系。

南南合作这一概念形成虽晚,但其实际内容可追溯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或者说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内部,自有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对立部分后,南南合作就已产生。早期的南南合作主要限于流通领域,从设立某项初级产品、原料输出国组织(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欧佩克、可可生产联盟等等),直到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共同市场。拉美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开始最早、形成组织最多、参加国最广泛的地区。早在1959年,联合国拉美经济委员会从倡导地区工业化出发,就正式提出了“拉美需要一个共同市场的主张。最早出现的经济合作组织是拉美自由贸易协会。1960年2月,阿根廷、巴西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墨西哥11个国家根据《蒙得维的亚条约》建立了这一经济合作组织,总部设在蒙得维的亚。这实际上为以后的南南合作揭开了序幕。后来出现的联合组织主要有:1962年8月,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和洪都拉斯5国建立中美洲共同市场;1965年1月,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和约旦等国成立阿拉伯共同市场;1966年1月,喀麦隆、中非、乍得、刚果和加蓬组成中非海关和经济同盟I 1968年5月,巴巴多斯、牙买加等11个加勒比国家组成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1973年改为加勒比共同体。70年代以后,类似组织不断产生和发展,南南合作的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较大的发展。突出的表现是,几乎世界各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都组成了区域性的联合实体,联合也以流通领域过渡到生产领域及与再生产过程有关的各个领域。在亚洲,东盟自1967年成立以来,联合的紧密程度在提高,范围在扩大。就连民族矛盾,国家矛盾很深的南亚各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也于1983年8月宣布正式成立南亚区域合作组织,这可谓是世界各地区最后一个成立的区域联合体。据联合国发表的数字,目前发展中国家正在44个地区经济贸易集团、30个原料生产输出国组织、2个货币同盟、8个清算协定和5个信贷协定的范围内,进行合作或联合。

在诸多的合作组织中,较为典型的有,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拉美安第斯条约组织、西非经济共同体。

东盟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印度尼西亚5国组成,1984年文莱独立后加入,成为它的第6个成员国。

1967年8月,5国外长在曼谷举行会议,一致同意5国组成东盟。会议闭幕时,发表了《东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了这一国家集团的诞生。宣言规定东盟的主要宗旨和目标是:本着平等合作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加速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奠定一个繁荣、和平的东南亚国家共同体的基础,并促进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增进地区的积极合作和相互援助。东盟的建立,反映了东南亚国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来加速发展民族经济,谋求实现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共同愿望。

东盟经济合作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67年8月东盟成立至1976年2月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召开是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东盟提出了许多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合作项目,但付诸实现的并不多。阻碍东盟初期合作的活动开展的主要原因是,东盟国家的双边关系中存在着冲突和分歧。东盟经济合作的第二阶段是从1976年2月第一次巴厘首脑会议开始的。会议通过了《东盟协调一致宣言》,为东盟制定了在经济合作方面的一砦原则。1977年2月,东盟5国达成了实施特惠贸易安排的基本协议,规定采取签订长期合同、提供低息贷款、扩大关税特惠措施,增强彼此在商品,尤其是食品和工业品方面的互通有无。同年6月,东盟就71种商品实行特惠,互减关税10%—30%等,达成了协议。1978年6月,又将这类产品增加到755种。同年12月,经济部长会议又同意增加500种特惠商品。在双边贸易中,各成员国相互提供最基本的商品。从1977年起,东盟5国已对大米实行了优先提供和购买的措施。对于石油,产油的印尼和马来西亚保证优先供应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为了更加充分地利用各成员国的资源,逐步建立民族工业体系,5国决定实行大型工业企业合作。1976年,东盟决定5国联合投资,兴办5个项目,即在印尼和马来西亚各兴建一座尿素厂,在菲律宾兴建一座磷肥厂,在泰国兴建一座纯碱厂,在新加坡兴建一座柴油机厂。这些工厂的产品可在优惠贸易制度下进入各成员国的市场。1980年10月,东盟又开列了第二批政府合作兴建的大型项目。在印尼的耐用外胎厂,马来西亚的金属加工机床厂;菲律宾的造纸厂,新加坡的电子显象管;泰国的鱼品罐头厂和钾肥厂。此外,东盟成员国之间还实行工业互补和协调的计划,并加强了其他方法的合作。

东盟5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采取了协调一致的立场。《东盟协调一致宣言》指出,东盟必须“对国际商品制度和其他世界经济问题采取共同态度。”这是东盟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东盟国家除新加坡外,都是主要的原料生产和出口国。为了稳定原料产品价格,东盟国家联合一致,对国际市场的垄断努力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据统计,东盟国家参加了十多个国际性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的专业组织。从70年代起,东盟与欧溯共同体、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就一些双边经济问题进行了“对话”。一是争取这些国家增加对东盟的投资和开发援助,二是争取东盟产品较顺利进入这些国家市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东盟国家以集体形象出现,用一个声音说话,以协调一致的立场,增强了东盟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

东盟5国的经济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增长,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1973—1983年间,印尼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6.4%,马来西亚为6.8%,新加坡为7.6%,菲律宾为5.2%,泰国为7.1%。东盟国家整体的增长率居世界各地区的前列。

在拉美,安第斯条约组织的经济合作比较全面。1966年8月,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的总统和总统代表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签署《波哥大宣言》,建议缔结地区性经济合作条约。1969年5月26日,智利、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哥伦比亚5国,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会议上签订《卡塔赫纳条约》(即《小地区一体化条约》)后,正式成立卡塔赫纳条约组织。因为安第斯山脉通过这些国家,因此该条约又称《安第斯条约》,该组织又称安第斯条约组织。1973年2月,委内瑞拉正式加入该组织:1976年10月30日,智利退出,但仍在教科文等一体化方面与该组织保持联系。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该组织的宗旨是:加速经济发展,为一体化进程提供方便和为共同市场建立有利条件,从而提高本小地区的生活水平。条约要求采取措施:合理利用缔约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到1980年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全部关税,进行自由贸易;实行共同对外关税,在预备阶段实行共同最低对外关税;制订对待外资的共同条约;组成安第斯共同市场;对外增强“对付工业化大国和在讨论贸易与发展问题的会议上进行交涉的能力”。1970年12月,该组织成员国在利马开会,通过《对待外国资本的共同条例》和其他20项决议。1972年10月和11月间,它先后和墨西哥、阿根廷成立安第斯——墨西哥混合委员会和安第斯条约组织和阿根廷委员会。1978年7月,成员国宣布成立安第断储备基金会。1979年5月,安第斯条约组织首脑会议发表联合公报,指出政治和经济一体化仍为成员国的中心目标。该组织的一体化措施尽管遇到阻碍,但都按期完成。

20多年的实践证明,经济一体化对成员国的共同发展有利。它有利内部贸易的发展,安第斯共同市场内部由于关税率减免已达75%,相互间的贸易额从1969年的7800万美元增加到1980年的14亿美元,共增长十几倍。有利于小地区的工业生产。安第斯条约组织通过共同的工业计划来带动成员国的工业生产。1972年获得通过的金属和机械工业计划,共包括268个生产项目,分别由128家条约成员国的公司来经营。石油和化工计划(1975年通过)包括162个生产项目,目前已签订49个项目的协定,分别由5个成员国来经营。汽车工业计划(1977年通过)的目标是,使5国的制造和装配的汽车种类由120种减至38种,同时增加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和减少成员国之间在汽车零件贸易方面的税金。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的制造业产值已从1970年的100亿美元增到1977年的370亿美元;同期,工业企业数目从21803个增至29365个。还有利于各国在开发资源和提供资金等方面取长补短,互相调剂。安第斯共同市场的信贷机构——安第斯开发公司——在筹措资金、发放贷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经济比较落后的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给予了一定的照顾。

西非经济共同体是西非法语国家的经济合作组织。有6个成员国: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上沃尔特。贝宁和多哥是观察员。总部设在上沃尔特首都瓦加杜古。前身是“西非国家关税同盟”,同盟的成员国为扩大合作的范围,它们的国家元首于1970年5月在骂里首都巴马科签订建立这个同盟的西非经济共同体的协议议定书。1972年6胄3日,他们在巴马科再次举行会议,签订建立共同体的条约。1973年4月16日至17日,他们又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聚会,签订条约的十项附加议定书,并决定共同体于1974年1月1日正式成立。1975年4月7日至8日,第一次西非经济共同体国家首脑会议在尼日尔首都尼亚美举行。以后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成员国首脑会议,研究该小区的合作有关方面。西非经济共同体的宗旨是促进成员国在关税、贸易、工农业、交通运输、外贸、旅游、能源和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

非洲经济共同体成立迄今,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合作,起到了良好作用。现被称为“非洲小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的榜样”。

(一) 发展地区贸易。为鼓励发展共同体内部的贸易,协定规定,非工业制造品、原油和传统手工业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一律免税。工业品的出口,根据197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地区合作税”可享受特惠待遇。1982年享受“地区合作税”低税率的企业共有200家,产品500多种。由于上述规定,尽管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在各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仍不很大,但它们之间的贸易发展还是比较快的,仅“地区合作税”范围内的工业品贸易额从1976年的45亿非洲法郎增到1980年的172亿非洲法郎,增加了3倍多。

(二) 促进地区经济合作。1977年共同体给马里、上沃尔特和毛里塔尼亚提供贷款,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第四次首脑会议(1978年10月)确定的、第五次首脑会议(1979年10月)作了调整的共同体2项发展计划,正在逐步落实,计划从1980年起,5年内实现。这些计划包括:将在6个成员国的农村打2634口水井;设立4所院校,即高等管理学院(设在塞内加尔)、高等纺织学校(马里)、渔业科学和技术学院(毛里塔尼亚)、矿业和地质学院(尼日尔),建立一个地区太阳能研究中心(马里)和一家渔产品和渔业装备贸易公司(毛里塔尼亚)。所需资金初步确定约600亿非洲法郎。1980年以来,在共同体的要求下,法国、联邦德国、瑞典等国和世界银行、欧洲经济共同体、伊斯兰发展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佩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金融组织都答应结予财政援助。第一批水井工程已完成,准备举办太阳能培训班。1982年12月第八次首脑会议,研究了加强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准备成立一家船运公司和一家列车车厢制造厂,建立海洋和陆地运输网。

南南合作的新趋向

近年来,南南经济合作有向大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拉美自由贸易协会改组成为拉美一体化协会就是一例。1960年2月阿根廷、巴西等6个拉美国家签署《蒙得维的亚条约》,成立拉美自由贸易协会,其成员后来增加到11国。70年代,协会各成员国曾就如何共同努力对付跨国公司和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继续推动本地区经济一体化,进行了反复的酝酿,最后决定对拉美自由贸易协会进行改组。1980年6月,拉美自由贸易协会在墨西哥的阿卡普尔科召开了第十九次特别会议,成立国一致同意建立拉美一体化协会,以取代拉美自由贸易协会。

该协会建立的宗旨是:缔约国通过本条约继续其旨在促进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和谐和均衡发展的一体化进程”,“该进程将以逐步建立一个拉丁美洲共同市场为长远目标”。

协会于1981年3月18日正式成立,11个成员国(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政府均已履行了对1980年《索得维的亚条约》的批准手续,并递交了条约批准书。

在1981—1982年间,协会成员国之间除了签订一些局部性贸易,本地区生产合作协定之外,协会还与整个拉美其他组织签署了一些合作协定。例如,和安第斯条约组织签订的关于双方共同审定和执行以促进经济相互补充、扩大双边贸易为宗旨的计划与研究报告的协定;和拉美经济体系签订的关于在双方总的目标与行动范围内相互合作、交换情报等协定。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非洲大陆。非洲统一组织(现有50个成员国)从1980年起就筹划加强非洲各地区的经济合作,为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和共同市场作准备,并逐渐实现非洲大陆经济一体化,即在2000年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

发展中国家跨地区组织还跨越一个洲的范围,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经济贸易上的联系。其中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就是较成功的一个。1975年6月5日至6日在圭亚那首都乔治敦举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部长级会议上决定建立这一经济集团。自1973年以来,这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善它们和欧洲共同体的关系,开始联合起来,经常协商,统一步调,取得团结一致。经过18个月的谈判,它们同欧洲共同体在1975年2月签订《洛美协定》,对双方之间的不平等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作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改变。乔治敦会议决定建立这个经济集团,以便对发展中国家争取实现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更有效的贡献。会议通过的《乔治敦协议》规定了该集团的目标,其中包括:保证实现《洛美协定》的目标;在非、加、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全体发展中国家之间,促进更大范围的和更密切的贸易、经济和文化关系,并为此而加强交换贸易、技术、工业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情报;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以及全体发展中国家之间,促进地区内和各地区之间的有效合作;促进新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建立。这个集团的成员国最初46个,到现在已扩大到65个。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80年3月1日到期,根据协定规定,新协定的谈判应在到期前18个月开始。从1978年7月到1979年6月,举行了缔结第二个《洛美协定》的谈判。1979年10月31日,非、加勒比、太平洋地区57国和欧洲共同体9国在洛美正式签署了新的《洛美协定》,第二个《洛美协定》从1980年4月起生效,为期5年。1985年又签署了第三个《洛美协定》,目前,该集团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实施新的《洛美协定》。由于非、加、太国家的力争,新的协定比原有协定又有所改进。

非、加、太国家间的合作目前尚处于准备阶段。1977年,非、加、太国家集团成员国曾就成立国间的合作问题,在斐济首都苏瓦举行会议,发表了《苏瓦宣言》,确定了指导原则,提出了需要进行合作的领域。这些领域是:运输及通讯、贸易,建立非、加、太国家企业和生产合作;发展资金,技术等领域以及科学文化教育领域的合作。为实施这个宣言,该集团曾召开过不少会议,但由于人力,能力有限,至今成员国间的合作还没有产生具体成果。

诚然,南南合作的发展仍存在不少障碍。首先,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其发展目标和轻重缓急也很不一致,加之近年来石油供过于求,能源作为推动南北对话的杠杆作用下降。这个因素既为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又使它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有时难以协调一致。此外,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和扩大其在第三世界的利益,通过跨国公司或其子公司、利用南南合作之机从中渔利。跨国公司乘发展中国家间实行贸易优惠之便,千方百计打入发展中国家市场,大量倾销产品,牟取高额利润,扰乱南南经济合作的步骤,削弱南南贸易的成果。最后,发展中国家为数众多,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差异很大,具体的国内外政策也各不一样,从而导致对许多重大国际问题立场上的分歧和对立;加之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争执、宗教矛盾、种族纠纷,甚至引起相互间的武装冲突和战争。这些都严重地阻碍南南经济合作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区域性差别扩大,面临的实际问题不同(拉美国家急于缓解严重的债务问题,非洲国家要求的发达国家多得到一些官方发展援助、缓解严重的贫困问题,而亚洲国家关注比较多的是贸易保护主义问题),在国际经济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内部经济各自利益和问题,事实上已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不仅不利于南南合作,还削弱南方国家在南北对话中的集体谈判的实力。

在当前南北对话陷于僵局,发展中国家经济困难增多,南北经济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加强南南合作,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过求同存异、团结合作、相互帮助,它们将能以南南合作来促进南北对话的进展,以致逐渐改革现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在货币和金融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保持稳定而灵活的汇价制度;根据需要,通过集体行动,创造国际支付手段,把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并使之与发展援助建立联系;为了缓和债务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全面减轻债务负担。发达国家则反对在现存的国际金融机构以外任何场合就国际货币金融改革问题作出决定;反对把发展援助与特别提款权联系起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为要求参与决策者分担更多义务,认缴更多资金;不同意全面考虑减免债务,只同意“逐个”解决清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