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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苏联·苏联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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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苏联兵役制

苏联现在实行的是普遍义务兵役制。根据宪法,拿起武器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在军队中服兵役,或接受军事训练,履行与国防有关的其他职责,是公民的光荣义务。苏联的兵役制是建立在公民对保卫祖国的高度责任感、苏维埃爱国主义、苏联社会的团结和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基础上的。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的实施分现役、预备役和军外训练。现役起征年龄为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分冬、夏两季征兵,夏季为5—6月,冬季为11—12月。现役士兵服役年限: 陆军、空军、国土防空军、战略火箭军、海军岸上部队、海军航空兵、边防军、内卫军为2年; 海军舰船及海岸战斗保障部队、边防军的海防部队为3年; 受过高等教育者为一年。现役军官服役年龄:少尉到大尉至40岁,少校、中校至45岁,上校至50岁,少将、中将至55岁,上将、大将至60岁。预备役共分二类,每类皆分三等:第一等18—35岁,第二等36—45岁,第三等46—50岁。第一类: 服现役一年以上或服役未满一年但参加过战斗的退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累计超过一年的第二类预备役人员; 第二类: 服现役不到一年及未服过现役的应征者,具有医务或其它专业技术并进行过兵役登记的19—40岁妇女。服役前的初级军事训练: 对9年级以上的男学生、农庄、企业单位的青年男子进行初级军事训练。缓征范围: 正规高等学校学生; 20岁以下的中等学校学生。苏联1967年颁布、1968年开始实行的兵役法,缩小了缓征范圈,扩大了征兵年限,缩短了士兵服役期,使每年的复员人数由原来的80万增至120万; 延长军官服役年限,扩大军官储备; 对男性青年进行初级军事训练。平时保持一支基干常备军,作为初期作战的主力及扩编部队的基础,30%的现役军官可抽调组建新部队。为了使1967年颁布的兵役法符合1977年通过的苏联宪法,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0年12月17日的命令,兵役法增加了新的条款,对苏联公民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更全面地确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主管人员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巩固国防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