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9月27日电(记者叶)5年多来拖欠5万多元物业费,已造成55万多元“滞纳金”!近日,成都某小区物业公司向拖欠业主发出“高房价”催款函,引起关注。法律专家认为,高额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被拖欠所逼,要协调供求关系,就要明确责、权、利的关系。
争议:55万是怎么来的?
根据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给业主的催款函,在其服务的远大临宇城小区,一栋别墅的业主拖欠物业费五年多,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已达55万余元。
小区物业人员解释,根据业主2010年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别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业主别墅面积270多平米,每月物业管理费810多元。物业服务公司认为,自逾期之日起,有权要求业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问题:55万元合理吗?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苟强表示,物业服务是按照合同执行的。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说的“滞纳金”其实是合同法中所指的违约金。
苟强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肯定是错误的。经书面催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或者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不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不少法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本案业主欠物业费本金5万余元,物业公司可能只按实际损失支付数万元违约金。按“每天1%”计算的55万元违约金已经超过本金的10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督浦虎认为,该数额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欠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解惑: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权利
浦虎表示,今年以来,成都CPPCC对物业服务纠纷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故意逃费、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房屋质量问题、社会公众收入可以抵押物业。解决支付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责权利”,强化供需双方的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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