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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古镇爆燃事故进展(江苏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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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古镇爆燃事故进展(江苏发生爆炸事故)

南京发生爆燃事故(点击图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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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月20日电(记者顾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关区人民法院、溧水县人民法院分别于6月20日对南京“728”事故3起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6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9年。

2010年7月28日,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麦高桥街的南京第四塑料厂拆迁现场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

中山古镇爆燃事故进展(江苏发生爆炸事故)

22人死亡

120人住院,14人重伤,爆燃点周围部分建筑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栖霞区政府麦高桥街道办事处原负责人石静在组织拆除南京市第四塑料厂地块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通,丙烯泄漏爆炸,随后引爆附近的中国饭店,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下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朱光远明知栖霞区政府麦桥桥街道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仍应被告石静的请求,决定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拆迁通知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下发到南京塑料四厂地块,由栖霞区拆迁办原拆迁安置处处长王有道具体实施;明知上述事实,王有道仍违反规定。这两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溧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施工队队长邵殿军未取得拆迁施工资质,非法承包南京市第四塑料厂楼房拆迁工程,组织董来荣、方进场施工。董来荣指挥方冯强擅自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开挖;当方发现未知地下管道时,他仍用挖掘机清理未知管道上的灰尘,划伤丙烯管道,造成事故。这三人的所有行为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石静在一审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五名被告人因本案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年不等。【

专题回顾:南京栖霞区工厂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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