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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如何贯彻新闻真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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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如何贯彻新闻真实性原则)

案例: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如何贯彻新闻真实性原则)

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在本报发表了《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报道,描述了富士康工人生活的诸多细节,揭露了富士康血汗工厂的“黑幕”,如加班加点、招“已经生病”的工人、不停地用脚干活、强迫献血等。6月21日,王佑写了《富士康离职女工:连续作业12小时已是家常便饭》的后续报道。随后,富士康以举报侵犯名誉权为由直接起诉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编辑,并向他们索赔3000万元巨额赔偿,利用诉前保全程序扣押了他们的房产、汽车等财产。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协商后发表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将从声明之日起撤回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的曲新峰律师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结合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将此类案件中涉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事实和情节以及法院的考量归纳如下:

一是新闻报道中对文章内容的判断严重失实

在判断一篇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时,只从文章内容来判断,不要从报道的文字内容长短来判断谁更有利,也不要孤立地去理解个别文字。而是要根据报告的标题和内容的一致性,报告的写作结构,语境的意义和语境,集中表达的中心思想来做出整体判断。

如果一篇新闻报道不真实,就要区分主要的或基本的不准确和细节的不准确。如果不准确的内容涉及到主要或基本内容的不准确,或者细节构成了报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细节的不准确足以影响受众对人或事的是非判断,那么新闻报道内容的不准确就构成了严重的不准确。

第二,法院判决是否构成严重侵权也会考虑记者的采访。

富士康状告《第一时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翁宝以及《第一时经日报》报社。虽然富士康撤回了这起诉讼,但关于如何认定这起案件导致的新闻报道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根据笔者的实践,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记者的采访:

1.这要看记者是否进行过实地采访。也就是说,这个报道的形成,不是记者的道听途说,而是他们去过现场,拍过相关的素材磁带,或者录过采访,证明记者履行了一定的谨慎义务。

2.记者是否采访了双方。尤其是涉及到负面报道,记者不仅要采访投诉人,还必须去现场采访被投诉人,看是否对投诉有反驳意见。该报告尽可能保持中立,客观地反映了双方的观点。

3.记者是否去权威部门采访。作为新闻编辑,记者在掌握权威数据和了解背景知识方面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权威部门的评价往往具有专业参考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问:新闻机构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件和权力而引起的名誉纠纷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答: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件以及实施的公开职权所作的报道,如果客观准确,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报告不准确,或者前述文件和权力已被公开更正并拒绝更正报告,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这就是新闻报道中的“特许防御”。

新闻机构因新闻失实被起诉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新闻机构一定要防患于未然,认真吸取教训。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曲新峰律师认为,新闻编辑、作家要认真执行《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严格控制采访、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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