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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光污染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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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光污染最新动态与光污染

2014-12-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胡发福

摘要:光和水、空气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元素。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光污染问题最早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国际天文学界提出的。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对天文观测的负面影响。光污染的防治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光污染的研究和控制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光污染偶有发生,部分地区光污染危害程度逐渐加剧。光污染的防治已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全新课题。我国应尽快完善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适应现代法制事业发展的需要。笔者试图对我国光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光污染的防治有所贡献。

关键词:光污染立法经验、立法现状、立法缺陷

一、光污染概述

(a)概念

光污染问题最早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国际天文学界提出的。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照亮天空对天文观测造成的负面影响。后来英美称之为“干涉光”,日本称之为“光损”。

国家科技术语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光污染定义如下:1。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可见光、红外光、紫外光造成的污染。2.影响光学望远镜能探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通常指天文台上空的大气辉光,黄道光和银河的背景光,以及照亮星空背景的城市夜天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并于2004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附录A(规范性附录)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A.1光污染()”对光污染的定义很明确:它是由溢光/杂散光的不良影响而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上是障碍光的负面影响。

一般来说,光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是指现代城市建筑和夜景照明产生的过度散光、反射光和眩光对人、动物和植物造成干扰或负面影响的现象。

广义而言,光污染一般是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不适,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人的眼睛由于瞳孔的调节,可以适应一定范围的光辐射,但是当光辐射增加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所谓的“光污染”。波长在10 nm到1 mm的光辐射,即紫外辐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在不同条件下可能成为光污染源。

(2)分类

世界上,城市地区常见的光污染一般分为三类,即白光污染、人工日光污染和彩色光污染。

1.白色污染:在阳光强烈的时候,城市里的玻璃幕墙、琉璃瓦墙、抛光大理石、各种建筑涂料的装饰都反射着光,令人眼花缭乱。发现长时间暴露在白光下的人的视网膜和虹膜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视力会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会使人感到头晕、心烦,甚至引起失眠、食欲不振、抑郁等神经衰弱症状,严重者可导致精神疾病和心血管疾病。

2.人工白天: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的广告灯、霓虹灯都在闪烁。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射天空,就像白天一样。所谓的人工日光。夜间难以入睡,扰乱人体正常生物钟,破坏人体正常生物节律。生活在“不夜城”的人,人体的“生物钟”紊乱,导致失眠、神经衰弱等不适,全国光污染最新动态白天精神萎靡、工作效率低下。还能危害鸟类和昆虫,强光可能破坏昆虫夜间正常的繁殖过程。

3.彩色光污染: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闪光彩色光源构成彩色光污染。据测量,黑光灯产生的紫外线强度远高于阳光,对人体的有害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如果人们长期接受这种辐射,会导致流鼻血、牙齿脱落、白内障,甚至导致白血病等癌症。彩色光源刺眼,不仅对眼睛不好,还会干扰大脑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感到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症状。科学家的最新研究表明,彩色光污染不仅损害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影响人的心理。“光谱光的色度效应”的测量表明,如果白光的心理影响为100,那么蓝光为152,紫光为155,红光为158,紫外光为187。如果人长期暴露在七彩灯光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会不同程度地造成疲劳、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疾病。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方法来分类光污染。在维基百科()中,我们可以看到光污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轻度入侵()

这种“污染”主要是指光源过量对他人日常休息的影响。比如晚上的灯光让你难以入眠等等。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本国人民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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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照明(过度)

过度照明主要是无意义使用能源造成的浪费。美国“过度照明”浪费的能源相当于每天200万桶石油!

混合光()

不同种类的光源混在一起,会严重影响被动接受者。并可能导致车祸。更可怕的是,夜间飞行的飞行员需要花费精力去寻找和识别这些各种灯光中的航空信号灯。

眩光()

黑暗中的亮光。会造成行人或司机短暂失明,导致交通事故。而且在保护不当的情况下,这种眩光也会损害人的视力。

人为日间现象()

人造日光会严重影响天文学家的工作,破坏生态环境。

(三)光污染的危害

作为一种新型污染,光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第一,光污染严重扰乱居民生活。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会提高室内温度,使电器和家具老化。一些半圆形玻璃幕墙在反射光汇聚时容易发生火灾,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光污染威胁人类安全和健康。站在路边用玻璃墙装饰的高层建筑就像一面巨大的镜子。当反射光进入高速车时,会造成突然的暂时性失明和视错觉;沿路刺眼的路灯和广告招牌也会让司机对开车感到紧张,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第三,光污染会破坏生态环境。大部分动物都不喜欢强光,但夜晚户外灯光产生的天空光、漫射光、反射光往往会使动物生活休息的环境变得明亮,打乱动物的生物钟。照明设备发出的辐射能对动物的生活和生长也有影响。此外,夜间过于明亮的室外照明使许多益虫和鸟类直接扑向灯光而死亡。

第四,光污染浪费能源,影响城市环境。据统计,我国每年照明用电量约为2000亿千瓦时,其中2/3由火电发电,3/4由煤炭发电。因此,城市照明光污染不仅消耗太多的电力,而且消耗大量的能源。然而,世界上每年照明消耗约1亿千瓦时,这些电力生产的大量废物将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国外光污染立法的经验

至于光污染,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规定。作者做了一个简短的调查,以供欣赏。

(一)美国光污染防治条例

美国的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是以州的形式制定的。1996年密歇根制定《室外照明法案》;2003年,犹他州和阿肯色州分别制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和《夜间天空保护法》;印第安纳制定了《室外光污染控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光污染做出了相关的防治规定。

(2)法国《民法典》

在法国《民法典》,邻居在社会生活中的扰民行为,如烟、声、振、声、光、电、热、辐射、灰尘等不可估量的物体侵入邻近场所,邻近场所的日照、通风、无线电波干扰(无线电波干扰),以及开挖排水引起的邻居侵权等,被纳入“邻居扰民制度”,光侵权以判例的方式得到确认,典型案例有: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安装霓虹灯广告招牌(共六个字,招牌体垂直于地面,霓虹灯为橙色,特别刺眼)。因此,当招牌的霓虹灯打开时,其邻近土地的居民X1必须立即拉起窗帘和其他遮蔽物。同时,因为窗户旁边有这么强的光线,在窗户旁边工作生活都是个问题(尤其是三四楼的住户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起诉讼(请求事项不明)。上诉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霓虹灯广告即使符合国家在公共道路上的管理规定,也不应严重损害周边房地产居民的稳定生活和日常经营活动。因此,Y被责令拆除其霓虹灯招牌(判决后一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从法国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来看,侵犯光也是邻国认定的侵权类型,属于相邻关系范畴。

(3)德国《民法典》

德国对光污染没有明文规定,但其《民法典》规定了不可量物的侵权制度,实际上包括光污染的侵权类型。该法案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通过判例的方式确定司法实践中“干涉式侵入”的具体类型,包括“故意侵入光线”。第《民法典》 906条规定:非称重物质的侵入:(1)土地所有者不得禁止他人的土地侵入气体、蒸汽、气味、烟雾、煤灰、热空气、噪音、振动及类似干扰,只要该干扰不侵犯或仅不严重侵犯其土地的使用。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扰,如果不超过该等法规规定的限值或者标准值,通常属于非重大侵权。同样的规定适用于根据《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法规的价值。(二)重大侵权行为是按照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造成的,并且不能通过能够对该使用者提出经济要求的措施加以防止的,适用本规定。如果所有人都应该容忍干扰,当干扰对其土地的使用造成更大损害时,他们可以根据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或收入,要求他人土地的使用者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可见,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蒸汽、气味、烟雾、煤灰、热空气、噪声、振动等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扰的侵害。至于“类似干扰的侵入”,根据其司法判例,大致包括以下物质造成的侵入:灰尘、沙子、采石粉、灰烬、火花、湿气、真菌、雪、弹片、电、落叶和“故意侵入光”。此外,一些体型较小、难以防范的动物如蜜蜂、鸽子、老鼠等的入侵也包括在内。

(4)瑞典《环境保护法》

瑞典《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出了许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包括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以可能造成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光污染或者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使用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临时干扰除外。可见瑞典对光污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光污染造成环境污染,在各国的立法中比较少见。

(5)捷克共和国《保护黑夜环境法》

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防治光污染的法律。它将光污染定义为分散在指定区域以外,特别是地平线以上的各种人工光源的照明,并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光污染。

总之,虽然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光污染(当然瑞典也有明文规定),但是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光污染已经被确认为一种侵权形式,有人认为是一种对相邻关系的侵权(如法国),也有人认为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事实上,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并未将“光入侵”定义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形式,但归根结底,“故意入侵光”(即人为因素导致的其他方的非自然入侵)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人享受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阳光、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光线(包括太阳光和各种灯光)因人为因素(如新建筑、新照明设施的反射等)侵入其他方。),实际上干扰了对方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可能对对方的财产甚至人身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和改变其他方的环境而发生的,因此应该被视为一种损害

三、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

从理论上讲,光污染造成的损害称为“照明公害”。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光污染的案件种类主要有:制止侵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赔偿损失纠纷等。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已经为处理光污染案件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和监管依据。

(一)中国现行国家普遍的光污染法律法规

1.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2.《宪法》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修建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干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房产所有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不得排放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和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4.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历史遗迹、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村庄等。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消除危害,赔偿直接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光污染”的侵权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和理论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的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被纳入相关立法。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规定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环境污染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

(二)我国有关光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量化考核指标,制定本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

2.1998年上海市委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除建筑裙楼外,内环以内的建筑工程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建筑工程和幕墙玻璃内、外环线不得超过“外墙建筑面积”的40%。

3.1999年,天津颁布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4.2004年,上海制定了中国首个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关于再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并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被誉为上海乃至全国首个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引起嘉兴市环保局网站发布以供参考。该标准将“住宅照明”放在首位,明确规定灯光不能进入住宅建筑,所有朝向住宅的灯具必须采取降低输出光等措施,以避免在晚上10点前,居民窗户上的光强不得超过25勒克斯,23点后不得超过4勒克斯。建筑主体部分不足以利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的;禁止在主体上安装强光灯。守则还提倡使用节能灯。首次定义光污染很重要:“附录A(规范性附录)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术语及定义*以下术语及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A.1光污染:这是由溢光/杂散光的不良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上是障壁光的负面影响。A.2溢出灯/喷雾灯:照明装置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公益诉讼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主席杨伟成

光源的开发利用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过度开发和滥用也会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生活、娱乐等领域,过度开发和滥用光源的问题日益突出,危害越来越严重,各地针对光污染的投诉和诉讼日益增多。为此,一些NPC代表在NPC会议上多次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我对此表示赞同。

其实光污染和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一样,都是一种环境污染,会破坏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像其他污染一样,我们应该对光污染给予足够的重视。建议国家高度重视光污染监管,控制光污染来源,加强预防性监管措施,防止滥用光源。

重视光污染防治立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虽然近年来一些省市出台了光污染防治的规范和条例,但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性极其有限。在国家层面,建议加强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及时立法,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光污染防治法律规范。

——应探索并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光环境质量标准和光污染防治措施。光污染是可以测量的。作为一种污染源,其危害程度应有具体的数字指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尽快形成相对完整的光环境质量标准和防治措施,将光污染列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光污染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要加强对光污染防治的监管,建立健全光污染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光污染行政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救济程序,为消除光污染侵权提供法律保障。

——将光污染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功能防治光污染。光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一样,也是一种环境公害,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正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光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公民通过公益诉讼组织对光污染源头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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