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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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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标准新规定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学校人事(干部)部门,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证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8年北京市职称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时间表

(一)考试和评价时间安排。所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估系列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验收时间安排。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验收。

(三)归档时间安排。各相关单位应在所有评估结果被接受并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职称备案工作。

二、申报人员的范围

(一)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港澳台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境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可以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在相关专业领域,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

(2)从2018年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园区注册企业的基础上,本市其他企事业单位高端领军人才也可向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推荐委员会)申请工程技术系列直通车测评。

(三)属于北京市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本市职称评审或考核的,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职业改革部门出具相应的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

参加西藏、新疆、青海、援外等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对口支援期间原则上可以免于答辩要求,直接到市进行职称评定;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出具委托书后,参与对救助地点的称号评定。

第三,举报渠道

本市职称评定的专业分布和职称评定委员会的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附件1-4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独立开展职称评审和聘任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无权在本市开展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本市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可咨询上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咨询考试、申请和评估系统使用及技术支持。

四.申请材料

(1)填写申报表的要求。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团队建设板块()下载申请表,或从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

2019年北京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标准新规定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必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在线填写申报单

(e)学术欺诈“一票否决”。如果申请人有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如欺诈、学术不端等。在标题中声明、推荐、评审等。申请人将被取消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的所有职称,一律撤销,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V.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岗位要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各类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和例外条件进行材料评审,规范答辩和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纪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对不按岗位要求运作的评审服务机构和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特殊条件的申请人取消评审权和资格。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隐瞒、纵容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追究单位责任,并酌情进行通报批评。

评审结束后,各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备案材料。职称备案材料应由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应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印章。实行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进行备案;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予备案。员额结构比例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交调整结构比例的批复复印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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